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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民一初字第0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马鞍山开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宏晟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张海峰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开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宏晟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张海峰,张亚娟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初字第00034-1号原告:马鞍山开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王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治权,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宏晟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海峰,马鞍山市宏晟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被告:张亚娟,女,195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开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市宏晟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张海峰、张亚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开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三被告价值350万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马鞍山开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马鞍山市宏晟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张海峰、张亚娟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雍自涛审 判 员  范秀媛代理审判员  刘 乔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丁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