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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商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胡波与李美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波,李美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商初字第259号原告:胡波。被告:李美丽,成年,系五莲县百货大楼。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波与被告李美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波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波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胡波负担。审判员  迟庆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