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商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胡波与李美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波,李美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商初字第259号原告:胡波。被告:李美丽,成年,系五莲县百货大楼。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波与被告李美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波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波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胡波负担。审判员 迟庆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