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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高某与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226号原告高某。被告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减半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其他诉讼费人民币40元,共计人民币14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宋艳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俊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