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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鹤民一初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怀化恒光电力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蒋艳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怀化恒光电力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艳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鹤民一初字第1225号原告湖南怀化恒光电力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辉平。委托代理人易建军,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艳,女,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湖南怀化恒光电力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蒋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蒋艳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涉案房屋购买及装修价值已超过300万元,按照规定,应属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请求将本案移送管辖,由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确定的“益阳市、邵阳市、永州市、娄底市、怀化市、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之规定,本案涉案房产已经豪华装修,案件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已超出本院级别管辖标准,属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范围,因此,本案应移送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蒋艳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帆人民陪审员  陈方长人民陪审员  倪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 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