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唐民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姜双保、陈小拔与陈小拔、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双保,陈小拔,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唐民初字第00158号原告姜双保。被告陈小拔。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县支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县青口镇深港商业总汇1幢。负责人林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双保与被告陈小拔、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姜双保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双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双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姜双保负担。审判员 黄立威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兴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