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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韩××与张××、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张××,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454号申请执行人韩××,天津东泰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张××,1958年8月25日,天津市专用汽车厂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徐××,无职业。申请执行人韩××与被执行张××、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10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5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6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家全审 判 员  张伯虎代理审判员  郭 靖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