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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执字第00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李开明与武汉中央商务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开明,武汉中央商务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0439号申请执行人李开明,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中央商务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卫,董事长。李开明与武汉中央商务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劳人仲裁字(2014)第104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开明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经济赔偿金4773元、年休假工资110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李开明的执行申请。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中央商务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中央商务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592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以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贵元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李德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