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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初字第2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宁德市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正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德市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正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2039号原告宁德市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缪希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则功,男,1989年8月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张正苏,女,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德市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正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宁德市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德市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宁德市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思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林蕊珠附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