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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三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孙时琳与葛家彪、卜英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时琳,葛家彪,卜英才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三初字第00053号原告:孙时琳,男,汉族,1972年9月8日出生,个体户,住安徽省和县。委托代理人:陈德龙,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家彪,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和县。被告:卜英才,男,195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时琳诉被告葛家彪、卜英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时琳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时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时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时琳负担。审判员 马 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开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