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特字第04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世强等与爱尚寰球国际旅游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世强,刘莉,爱尚寰球国际旅游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特字第04004号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张世强,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浩,北京俊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刘莉,女,1975年3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浩,北京俊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爱尚寰球国际旅游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8号A1610。法定代表人张建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家玉,北京市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世强、刘莉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17号仲裁裁决一案中,张世强、刘莉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其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17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张世强、刘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世强、刘莉撤回其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17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张世强、刘莉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杨 靖审 判 员 钱丽红代理审判员 韩耀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