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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厂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厂民初字第314号原告张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爱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俊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