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厂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厂民初字第314号原告张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爱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俊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