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执字第1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高小辉抢劫罪,高小辉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小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1385号罪犯高小辉,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本院于2006年2月20日作出了(2005)一中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小辉犯抢劫罪、盗窃罪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后该犯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9日作出了(2006)津高刑二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高小辉撤回上诉。刑期自2006年5月19日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日作出了(2008)津高刑一执字第1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08年12月2日起至2027年6月1日止;本院于2011年9月29日作出了(2011)一中刑执字第45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8年12月2日起至2025年11月1日止;本院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了(2013)一中刑执字第195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12月2日起至2025年1月1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5年3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高小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小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单项奖励二次。本院认为,罪犯高小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小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12月2日起至2024年5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代理审判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