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常芳芳诉吴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芳芳,吴友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97号原告常芳芳。被告吴友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常芳芳与被告吴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芳芳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芳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芳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桂彬人民陪审员 安万民人民陪审员 赵庆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臧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