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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执字第00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国际机遇(安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刘咏梅、李朝阳、葛秀琴、田晓东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际机遇(安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咏梅,李朝阳,葛秀琴,田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0714号申请执行人:国际机遇(安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GeoffreyKells,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咏梅,女,196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李朝阳,男,196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葛秀琴,女,196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田晓东,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本院作出的(2014)瑶民二初字第017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咏梅、李朝阳、葛秀琴、田晓东的银行存款13816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熊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