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刑一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毛成志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成志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鸠刑一初字第0009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成志,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汉族,小学肄业,钳工,住芜湖市鸠江区。因涉嫌犯危险驾���罪,于2015年1月8日被芜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由芜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鸠检刑诉[201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成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7日公开审理了本案。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晓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成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3日19时许,被告人毛成志酒后驾驶皖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芜湖市鸠江区二坝农贸市场交叉路口路段时,被武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追尾,造成了毛成志摔倒、脸部擦伤,两车受损的轻微碰擦事故。经检测,被告人毛成志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53mg/100ml。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检测结果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毛成志血液酒精含量为25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毛成志二个月至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毛成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3日19时55分左右,被告人毛成志酒后驾驶皖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芜湖市鸠江区二坝街道自南向北行驶,当其行驶至芜湖市鸠江区二坝农贸市场交叉路口路段时,被武某驾驶的皖B×××××号小型轿车追尾,造成了毛成志摔倒,脸部擦伤,两车受损的轻微碰擦事故。事故发生时,武某的亲属将被告人毛成志送至医院救治。当晚公安机关在芜湖市广慈医院将被告人毛成志查获,并抽取毛成志静脉血液送检。经芜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53mg/100ml。被告人毛成志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另查明,2015年1月9日,经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鸠江交警大队第B340207201500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武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毛成志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毛成志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人口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证人武某、夏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检测结果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毛成志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成志酒后驾驶车辆,血液乙醇浓度达到253mg/100ml,系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毛成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成志血液乙醇浓度达到200mg100ml以上,酌定予以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毛成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4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洁淳人民陪审员 朱国婷人民陪审员 龚保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徐众群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