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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马强与赵继庆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强,赵继庆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056号原告马强。委托代理人孙国腾、武力,高碑店市兴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继庆。委托代理人胡聃,北京维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强与被告赵继庆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强自愿撤回对被告赵继庆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强撤回对被告赵继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570元,由原告马强负担。审判员  赵凤启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