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马强与赵继庆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强,赵继庆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056号原告马强。委托代理人孙国腾、武力,高碑店市兴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继庆。委托代理人胡聃,北京维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强与被告赵继庆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强自愿撤回对被告赵继庆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强撤回对被告赵继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570元,由原告马强负担。审判员 赵凤启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