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徽行非审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黄山市徽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吴星、吴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黄山市徽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吴星,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徽行非审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徽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法定代表人周娟萍,该委主任。被执行人吴星,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被执行人吴某某,女,199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徽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黄山市徽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被执行人吴星、吴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作出的徽计生征(2014)7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徽计生征(2014)7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黄山市徽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徽计生征(2014)7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征收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徽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徽计生征(2014)7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家治审判员 蒋友谊审判员 洪金雄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凌 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