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1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易立与成都环美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1806号原告易立,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胡亮,四川兴华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环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华阳街办骑龙社区。法定代表人侯韵琴。委托代理人赵先泉,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竹兵,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易立诉被告成都环美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环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立撤回对被告成都环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易立负担。审判员 林成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文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