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项民初字第01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炯波、田玉芝、刘慧、李雅新、李耀澎诉被告项城市东运汽贸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炯波,田玉芝,刘慧,李雅新,李耀澎,项城市东运汽贸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项民初字第01553号原告李炯波,男,1960年1生,汉族,住项城市湖滨路。原告田玉芝,女,1958年生,汉族,住项城市湖滨路。原告刘慧,女,1985年生,汉族,住项城市湖滨路。原告李雅新,女,2012年生,汉族,住项城市湖滨路。原告李耀澎,男,2010年生,汉族,住项城市湖滨路。上列原告李炯波、田玉芝、刘慧、李雅新、李耀澎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诚、田广辉,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城市东运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项城市周项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伟,总经理。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号思达数码大厦**楼。负责人王增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华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炯波、田玉芝、刘慧、李雅新、李耀澎诉被告项城市东运汽贸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五原告向本院提出缓缴诉讼费申请,经本院批准诉讼费缓缴至结案前。现该案已审理完毕,五原告在规定的缓缴期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英海审 判 员 赵小珂人民陪审员 苏现杰二0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凡淑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