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庆西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高刚侯水燕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刚,侯水燕,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183号原告高刚,男,汉族,1973年10月8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原告侯水燕,女,汉族,1973年5月29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负责人郝海清。委托代理人马东生,甘肃分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陈宗义,甘肃分公司理赔调查室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刚、侯水燕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刚、侯水燕于2015年4月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刚、侯水燕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刚、侯水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高刚、侯水燕负担1150元,退还原告高刚、侯水燕1150元。审判员  王英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徐阳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