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申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韩贵彬与谭小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申字第1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贵彬,男,汉族,1968年10月26日出生,无业,户籍地吉林省白山市,现住济南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谭小平,男,汉族,1986年7月18日出生,美国雅培制药有限公司山东办事处医药专员,户籍地山东省安丘市,现住济南市。再审申请人韩贵彬因与被申请人谭小平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济民四终字第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韩贵彬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院认为,韩贵彬与谭小平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到期后,经谭小平验收合格,在韩贵彬不违约的前提下退还押金;同时又约定,租赁期间韩贵彬不得提前退房。在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韩贵彬提前搬离所租赁的房屋,同时,韩贵彬无证据证明已按约交纳各项费用,其行为构成违约,其返还押金的请求不符合上述合同约定的押金返还条件。谭小平接收房屋钥匙,将房屋进行装修后另行出租,其行为表明同意解除租赁合同,但因双方未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对于包括押金在内各项费用、损失的处理并未达成一致意见,该押金的处理仍应以双方的合同约定为依据。韩贵彬以谭小平同意解除合同为由主张押金应予返还,于法无据,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判决予以维持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韩贵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韩贵彬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姜 涛代理审判员 毕卫锋代理审判员 姚新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于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