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施庆雷、桂丽与安徽蒙城鸿业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庆雷,桂丽,安徽蒙城鸿业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0335号原告:施庆雷,男,汉族,1972年12月24日出生,住蒙城县。原告:桂丽,男,汉族,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王少峰、陈琛,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蒙城鸿业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南二环路(东城路南段与二环路交叉口)法人代表:魏黎海,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庆雷、桂丽与被告安徽蒙城鸿业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5元,给予司法救助。审判员 刘素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