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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2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曾某某、曾某某、苑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机动车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某,苑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257号申请执行人曾某某。申请执行人曾某某。申请执行人苑某某。被执行人孙某某。申请执行人曾某某、曾某某、苑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机动车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2014)东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曾某某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按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孙某某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曾某某、曾某某、苑某某人民币23201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某某正在服刑期间,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其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4)东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晓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