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敦执字第1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师洪英与被执行人张庆全、秦秋乾、王金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洪英,张庆全,秦秋乾,王金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敦执字第1101-2号申请执行人师洪英,女,1955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额穆镇大崴子村*组。被执行人张庆全,男,1959年3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额穆镇大崴子村*组。被执行人秦秋乾,男,1963年8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额穆镇大崴子村*组。被执行人王金全,男,1970年04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额穆镇大崴子村*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师洪英与被执行人张庆全、秦秋乾、王金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延中民二终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范长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