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民一终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肖放华与虢国平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放华,虢国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一终字第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肖放华。委托代理人李雄文,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虢国平。委托代理人邹毅,湖南求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肖放华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4)楼民一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肖放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雄文,被上诉人虢国平及其委托代理人邹毅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处理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4)楼民一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48元,退还给上诉人肖放华。审 判 长 蒋立春审 判 员 万大洋代理审判员 程 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毛宇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