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终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丁兆华与连云港市赣榆区金山镇丁庄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赣榆区金山镇丁庄村村民委员会,丁兆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终字第003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金山镇丁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金山镇丁庄村。负责人王行柏,该村支部书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兆华。委托代理人庄国振,江苏瑞里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连云港市赣榆区金山镇丁庄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丁兆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4)赣民初字第5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连云港市赣榆区金山镇丁庄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港市赣榆区金山镇丁庄村村民委员会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连云港市赣榆区金山镇丁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丹审 判 员 周兴国代理审判员 张 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赵萍萍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