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法执字第3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流进,袁永福,姚桂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法执字第323-1号申请执行人孙流进,男,1962年10月15日生,汉族,务农,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高云山乡濂丰村老屋角***号。身份证号3621271962********。被执行人袁永福,男,1962年11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经商,住安远县欣山镇原华玉超市*楼。被执行人姚桂萍,女1964年10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居民,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袁永福之妻。孙流进申请执行袁永福、姚桂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民二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标的款163127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袁永福在安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诚信信用社有账号138320121000059451,内有存款3233.4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袁永福在安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诚信信用社账号为138320121000059451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老三审判员 叶华尚审判员 陈民雄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雷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