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扶民初字第3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原告高骏英诉被告马晓辉、王继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俊英,马晓辉,王继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扶民初字第3108号原告高俊英,女,1961年6月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三井子镇永久村3社。身份证号码×××被告马晓辉,女,1969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三井子镇六井子村4社,现下落不明。身份证号码×××被告王继文,男,1967年9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现下落不明。身份证号码×××原告高骏英诉被告马晓辉、王继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骏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晓辉、王继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高俊英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10日二被告在原告手中购买花生合计人民币229000元,当时讲明10日后付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二被告没有给付。二被告于2014年5月26日给原告出欠据一枚,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一拖再拖没有给付,二被告于2014年8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购买原告花生款229000元并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介绍信一份、欠据一枚。被告马晓辉、王继文未到庭、未答辩、未举证。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10日二被告在原告手中购买花生合计人民币229000元,当时讲明10日后付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二被告没有给付。二被告于2014年5月26日给原告出欠据一枚,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一拖再拖没有给付,二被告于2014年8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交介绍信一份、欠据一枚及原告当庭陈述,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买卖事实清楚,被告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晓辉、王继文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高俊英花生款人民币22900元,并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案件受理费473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33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东人民陪审员 张丽娇人民陪审员 李丹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高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