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辰民初字第3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天津盛象塑料管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盛象塑料管业有限公司,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辰民初字第3419号原告天津盛象塑料管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江道8号。法定代表人王铁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晖,该公司法务专员。委托代理人王磊,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武安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赵宏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颙斐,天津标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亚平,天津标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盛象塑料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盛象塑料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22元,由原告担负。代理审判员 刘 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国倩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