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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刑执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陈洪治诈骗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洪治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5)泉刑执字第456号罪犯陈洪治,女,1993年10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住安溪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1日被安溪县公安局抓获,同月22日因怀孕由安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4月8日由安溪县人民法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14年5月22日,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以(2014)安刑初字第3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洪治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其和同案犯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9928元发还各被害人;没收其和同案犯被扣押的作案工具。因被告人陈洪治不服,提起上诉。本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7月15日以(2014)泉刑终字第6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罪犯陈洪治属于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泉刑执字第899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时间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2015年2月13日止)。2015年3月4日,因罪犯陈洪治经体检处于中晚期妊娠,泉州市司法局根据《泉州市关于规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收押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于2015年4月2日以泉司矫续外[2015]2号建议书向本院提请对陈洪治继续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罪犯陈洪治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其和同案犯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9928元发还各被害人;没收其和同案犯被扣押的作案工具。后因其属于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本院依法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现有福建省人民政府指定医院—----泉州医高专附属人民医院出具的疾病诊疗证明书证实其处于中晚期妊娠,罪犯陈洪治的丈夫王江艺为其提供担保,安溪县人民检察院出具书面审查检察意见书,同意对其提请继续暂予监外执行。因其处于中晚期妊娠,而刑期未满,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泉州市司法局提请对罪犯陈洪治继续予以监外执行,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陈洪治继续予以暂予监外执行(时间自2015年2月14日起至2015年11月11日止)。二〇一五年四月××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