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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执恢字第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武洪俭诉被执行人安军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恢字第027号申请执行人武洪俭与被执行人安军、张海霞借贷纠纷一案,德州市众信公证处2014年1月10日作出(2014)德众信执字第5号执行证书。该案原因查不到被执行人,且查不到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并递交《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25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德州市众信公证处(2014)德众信执字第5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中红审判员  郑宜平审判员  胡新和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郭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