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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刑二终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凌某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凌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刑二终字第149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凌某,男。因本案于2012年2月1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3月25日被逮捕,2014年12月9日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已取保候审。辩护人李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凌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3)深龙法刑初字第2860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凌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凌某及其辩护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刑初字第286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白  鉴  波审 判 员 姜  君  伟代理审判员 黎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彦丹(兼)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