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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东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眉山市东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梅彩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眉山市东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彩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眉山市东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红星路89号。委托代理人胡学成、陈鑫,该联社员工。被执行人梅彩容。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眉山市东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标的为29000元及利息,诉讼费5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外出,查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并合议认为,被执行人外出,查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等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剑锋执行员 : 宋 平执行员 :於国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 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