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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长峰与董志强、赵宏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峰,董志强,赵宏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405号原告王长峰,男,汉族,系农民,住沈阳市东陵区汪家镇。被告董志强,男,满族,系农民,住沈阳市东陵区汪家镇。被告赵宏业,男,汉族,系农民,住沈阳市东陵区。原告王长峰与被告董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受理后,原告王长峰要求追加赵宏业为被告,本院依法追加赵宏业为被告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长峰、被告董志强、赵宏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长峰诉称,2013年6月9日,被告董志强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被告赵宏业为担保人,被告承诺2013年7月9日将钱还清。后原告向被告多次索要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要求被告返还人民币30,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王长峰提供如下证据:借条一份,证明被告董志强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二被告对此份证据没有异议。被告董志强辩称,借款已经还清,被告董志强把还给原告的30,000.00元钱交给被告赵宏业了。被告董志强未提供证据。被告赵宏业辩称,大概是在2014年8、9月份,被告董志强将钱款交给被告赵宏业,被告赵宏业当时没有给被告董志强出具收条,这30,000.00元没有交给原告,被告赵宏业自己经营生意了。被告赵宏业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9日,被告董志强向原告王长峰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原告王长峰借给被告董志强30,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于2013年7月9日前还清。此笔借款由被告赵宏业提供担保,但对担保的方式及范围均没有明确约定。借条上有被告董志强、被告赵宏业的签名及手印。被告在还款期限届满后未向原告偿还借款。原、被告在借条中未约定给付利息,原告在庭审过程中亦未主张被告给付利息。本院所确认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王长峰与被告董志强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有效,受国家法律保护。根据庭审中被告董志强的陈述,结合庭审中原告出具的借条,可以认定被告董志强向原告王长峰借款30,000.00元,被告对此借款应当予以偿还。被告赵宏业提供担保,但没有明确担保的方式及范围,应当对全部债务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对被告董志强提出的,还款已经交由被告赵宏业返还给原告的主张,因其所述还款是交给被告赵宏业,并未交付给原告本人,被告赵宏业也未将此款交付给原告,同时被告董志强亦未提供其他已经还款的相关证据,故对其已经还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董志强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王长峰借款30,000.00元。二、被告赵宏业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被告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由被告董志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薛研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