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王旭诉梅勇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旭,梅勇方,遵义市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06号原告王旭,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梅勇方,男,198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遵义市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旭诉被告梅勇方、遵义市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治兵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旭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巩华山审 判 员 尚荣江人民陪审员 牟光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罗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