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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邯山民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邯郸市邯山区马庄乡罗城头社区居委会与彭海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邯山区马庄乡罗城头社区居委会,彭海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山民初字第632号原告邯郸市邯山区马庄乡罗城头社区居委会,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罗城头社区中段1号。法定代表人李金社,该居委会主任。被告彭海江,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邯山区马庄乡罗城头社区居委会与被告彭海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邯山区马庄乡罗城头社区居委会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邯山区马庄乡罗城头社区居委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邯郸市邯山区马庄乡罗城头社区居委会负担。审 判 长  宋霄燕审 判 员  庞颜玲人民陪审员  王智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林 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