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1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县支行与赵宝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县支行,赵宝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156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县支行,地址天津市静海县静文路。负责人张瑞,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玲,该行个人金融部风险经理。被告赵宝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县支行与被告赵宝安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县支行撤回对被告赵宝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卢宝恒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国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