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晋煤集团坪上煤业有限公司、山西晋煤集团沁秀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524号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董增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传伟,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沙彬娟,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晋煤集团坪上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沁水县。法定代表人赵学斌,该公司经理。被告山西晋煤集团沁秀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沁水县。法定代表人赵学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晋煤集团坪上煤业有限公司、山西晋煤集团沁秀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以上列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 芳人民陪审员 田璀蕾人民陪审员 连国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