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坛水民初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陶三珠、蒋燕鑫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陶三珠,蒋燕鑫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水民初字第0003号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88号。法定代表人许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包晨,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潘伟生,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公司员工。被告陶三珠。被告蒋燕鑫。本院在审理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保险)诉被告陶三珠、蒋燕鑫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紫金保险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暂撤回对被告陶三珠、蒋燕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亚坤人民陪审员 岳锡林人民陪审员 袁小法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法官 助理 朱凤林书 记 员 祁云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