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1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1524号原告杨某某,女,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龙朝斌,重庆宸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徐培荣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龙朝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2005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6年3月在原合川市**镇登记结婚。2006年生育一女李某乙。由于原、被告婚前缺少了解,婚后一直未培养好感情,常因小事发生争吵。双方在一起生活一段时间后,被告性格变化很多,导致双方矛盾越来越大,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离婚,被告一直情绪不稳定,常以沉默的方式对抗原告,长期处于冷战状态,原告实在无法忍受,其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合川区希尔安大道购买商品房一套,按揭还剩一万多元未还。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李某乙由被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甲未到庭亦未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6年3月,原、被告自愿在原合川市**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6年生育一女,取名李某乙。原、被告婚初夫妻关系较好。2015年2月6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请如前。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和好无果。上述事实,有原告杨某某的当庭陈述,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为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人民法院是否准予原、被告离婚的评判标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初夫妻关系较好。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精神,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培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