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二初字第00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9
案件名称
曾明稳与陈神存、任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明稳,陈神存,任其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0464号原告:曾明稳,男,195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李光成,舒城县千人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神存,男,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任其平,女,198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曾明稳诉被告陈神存、任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方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和被告任其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神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俩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8月1日,俩被告因生意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48600元,并约定月利息2分,随要随还,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现起诉要求俩被告立即返还借款本金48600元及利息。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借条1张、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任其平辩称:2012年暑假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后归还了10000元本金,还了30个月利息,每月利息是3000元。2014年8月1日,被告重新出具了借条,借条上月利率是2分,实际是6分,后来有没有还钱本人不清楚,是陈神存经手的。被告任其平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被告陈神存没有答辩,也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被告任其平质证,对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结合原被告陈述,本院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如下:2012年俩被告开始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后返还部分本金和利息,至2014年8月1日,俩被告尚欠原告借款48600元,俩被告重新出具了借条,约定月利率2%,未约定期限。后原告催要,被告证据未还。另查明,俩被告系夫妻。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按期返还,没有明确约定期限的,原告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双方约定的利率没有超过国家有关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神存、任其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曾明稳借款48600元,并自2014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至付款时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9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方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方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