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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前商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姚维宁与无锡市力翔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前商初字第00037号原告姚某某。委托代理人范蕾(受姚某某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玉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武(受姚某某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玉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无锡市力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经济开发区前洲配套区惠澄大道1001号D8331。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无锡市力翔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姚某某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0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姚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金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