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3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北京红森投资有限公司与王建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终字第059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维力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团河路6号。法定代表人肖卫立,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戴君,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学文,女,1967年8月28日出生,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雷,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勇极,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友,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北京维力家具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14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维力家具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维力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维力家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维力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维力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东代理审判员 杨志东代理审判员 杨海燕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熊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