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龙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杨西有诉杨贵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西有,杨贵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347号原告杨西有,男,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李楼镇。委托代理人高前进,洛阳市金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杨贵有,男,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李楼镇。委托代理人魏俊卿,河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西有于二0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西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西有承担。审 判 长 郭士骞审 判 员 赖建伟代审判员 朱 冲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战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