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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龙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杨西有诉杨贵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西有,杨贵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347号原告杨西有,男,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李楼镇。委托代理人高前进,洛阳市金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杨贵有,男,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李楼镇。委托代理人魏俊卿,河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西有于二0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西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西有承担。审 判 长 郭士骞审 判 员 赖建伟代审判员 朱 冲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战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