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民初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定兴县种子公司撤销清算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焦立夫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兴县种子公司撤销清算领导小组办公室,焦立夫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定民初字第1527号原告定兴县种子公司撤销清算领导小组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杜金星,该办公室主任。地址定兴县财政局。委托代理人王力,定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焦立夫,住定兴县,农民。原告定兴县种子公司撤销清算领导小组办公室与被告焦立夫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力及被告焦立夫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定兴县种子公司撤销清算领导小组办公室诉称,定兴县种子公司已于2014年6月30日停止经营活动,原告清理该公司债务后,查明被告焦立夫尚欠该公司货款8303元。2014年7月15日原告向被告下达《催款通知》,告知被告:若无异议,请于2014年7月31日前偿还。经被告确定后,在偿还期内未提出异议,至今也未偿还货款。诉至贵院,要求被告偿还货款8303元。被告焦立夫辩称,欠种子钱是事实,但是有一定原因。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30日,定兴县种子公司停止营业,由原告定兴县种子公司撤销清算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接管财务,并对公司债权进行催收。原告清理该公司债务后,查明被告焦立夫欠该公司货款8303元。2014年7月15日,原告定兴县种子公司撤销清算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被告下达催款通知,通知内容为:定兴县种子公司已于2014年6月30日停止经营活动。通过清理该公司债权,你欠该公司货款8303元,现与你核对,如无异议,请于2014年7月31日前偿还。被告焦立夫收到该催收通知后未提出异议,也未偿还该笔货款。以上事实有定兴县国资办关于解决县种子公司遗留问题的方案、催款通知及原被告陈述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定兴县种子公司撤销清算领导小组办公室与被告焦立夫因定兴县种子公司停止营业由原告接管财务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8303元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焦立夫庭审中称欠货款是由于种子公司将同样的种子低价卖给本村村民,但其未提供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焦立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定兴县种子公司撤销清算领导小组办公室货款8303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焦立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春玲审 判 员 刘俊锋代理审判员 于 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晨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