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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林格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格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刑初字第17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格虎,无业,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因犯抢劫罪于1993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敲诈勒索罪于1998年被劳动教养两年;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2009年5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尚未执行。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6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龙岩市看守所。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5)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格虎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格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0年7月1日晚,被告人林格虎伙同邱某(另案处理)窜至龙岩市第一医院19号楼下过道,由被告人林格虎负责剪锁,邱某负责望风,盗取一部闽F×××××济南轻骑助力车。2、2010年11月7日13时30分,被告人林格虎在龙岩市新罗区中城九一北路105号门口,使用事先准备好的液压剪盗窃一部嘉陵牌助力车,被当场抓获。3、2013年11月22日,被告人林格虎窜至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莲庄路上天马山的路口,将穆某停放在路边的闽FCR85**奔驰轿车车窗砸破,并窃取小车内的金日保健品、一副眼镜、几本书籍及一箱冥币等物品盗走。4、2014年4月4日凌晨,被告人林格虎窜至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华莲路海峡银行门口路段将熊某停放在路边的闽D×××××现代越野车车窗砸破,并窃取车内一个褐色挎包,内有一部白色苹果4手机、8寸苹果IPAD平板电脑一台,丹凤白酒6瓶、进口葡萄酒6瓶。经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部分物品价值人民币3054元。5、2014年4月3日凌晨,被告人林格虎窜至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大唐世家大门口,将林某甲停放在路边的闽D×××××轿车玻璃砸破,并窃取车内澳洲进口红酒一件、刘伶醉白酒两瓶、一副暴龙墨镜、文玩核桃两幅。6、2014年4月12日,被告人林格虎窜至龙岩市新罗区西陂棕榈郡楼下,将林某乙停放在路边的闽F×××××小轿车玻璃砸破,并窃取车内灰色华硕牌UL-30A型笔记本电脑一台、索尼数码相机一台、灰色IPAD2平板电脑一台、108粒木质老山檀佛珠一条、玉质象牙白108粒佛珠一条。经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部分物品价值人民币3500元。7、2014年4月24日晚,被告人林格虎窜至龙岩市新罗区中城九一北路鹭虹花园路口处,将陈某停放在路边的粤C×××××本田CRV小车右后车窗玻璃砸破,并窃取车内现金70元、一个黑色三星手机充电宝、5包软中华香烟、瑜伽垫一个、颜如玉一块。8、2014年4月29日晚,被告人林格虎窜至龙岩市新罗区中城梅林新村路口,将黄某停放在中国建设银行门口的闽F×××××本田CRV小车右车窗玻璃砸破,并窃取车内的四瓶五粮液白酒及两条硬壳中华牌香烟。2014年5月4日,被告人林格虎在龙岩市新罗区西城香樟名都C栋603室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前科材料等相关书证,证人林某甲、林某乙、熊某、穆某、魏某、黄某、陈某、姚某、许某、李某、邱某等人的证言,龙岩市公安局出具的生物物证鉴定书;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林格虎的供述等证据为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格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格虎辩称:第五起其只盗得车内澳洲进口红酒一件,第七、八起其进入车内,没有盗得物品。经审理查明:1、2010年7月1日晚,被告人林格虎伙同邱某(另案处理)窜至龙岩市第一医院19号楼下过道,由被告人林格虎负责剪锁,邱某负责望风,盗取一部闽F×××××济南轻骑助力车。2、2010年11月27日13时30分,被告人林格虎在龙岩市新罗区中城九一北路105号门口,使用事先准备好的液压剪盗窃一部嘉陵牌助力车,被当场抓获。3、2013年11月22日,被告人林格虎窜至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莲庄路上天马山的路口,将穆某停放在路边的闽FCR85**奔驰轿车车窗砸破,并窃取小车内的金日保健品、一副眼镜、几本书籍及一箱冥币等物品盗走。4、2014年4月4日凌晨,被告人林格虎窜至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华莲路海峡银行门口路段将熊某停放在路边的闽D×××××现代越野车车窗砸破,并窃取车内一个褐色挎包,内有一部白色苹果4手机、8寸苹果IPAD平板电脑一台,以及丹凤白酒6瓶、进口葡萄酒6瓶。经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部分物品价值人民币3054元。5、2014年4月3日凌晨,被告人林格虎窜至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大唐世家大门口,将林某甲停放在路边的闽D×××××轿车玻璃砸破,并窃取车内澳洲进口红酒一件等物。6、2014年4月12日,被告人林格虎窜至龙岩市新罗区西陂棕榈郡楼下,将林某乙停放在路边的闽F×××××小轿车玻璃砸破,并窃取车内灰色华硕牌UL-30A型笔记本电脑一台、索尼数码相机一台、灰色IPAD2平板电脑一台、108粒木质老山檀佛珠一条、玉质象牙白108粒佛珠一条。经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部分物品价值人民币3500元。7、2014年4月24日晚,被告人林格虎窜至龙岩市新罗区中城九一北路鹭虹花园路口处,将陈某停放在路边的粤C×××××本田CRV小车右后车窗玻璃砸破,并进入车内盗窃车内物品。8、2014年4月29日晚,被告人林格虎窜至龙岩市新罗区中城梅林新村路口,将黄某停放在中国建设银行门口的闽F×××××本田CRV小车右车窗玻璃砸破,并进入车内盗窃车内物品。2014年5月4日,被告人林格虎在龙岩市新罗区西城香樟名都C栋603室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物证1、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林格虎的年龄、身份等基本情况。1993年因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1998年因敲诈勒索罪被劳动教养两年;2001年因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因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2009年5月8日刑满释放;2013年因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尚未执行。2、抓获经过证明,证实2014年5月4日,侦查员在龙岩市新罗区西城香樟名都C栋603室将涉嫌盗窃的被告人林格虎抓获归案。3、搜查证、扣押物品清单、扣押清单,证实2014年5月4日,公安人员从林格虎处扣押作案工具:自制一字批3把、破车玻璃器4个、黑色匕首1把,汽车牌照两个(闽F×××××闽F×××××)、手套两副、手电转1把、铁扳手1把、铁锤1把、液压剪1把、钳子3把、手电筒6个、北京现代牌小汽车1辆、机动车驾驶证1本、木质手链7条。4、领条,证实失主穆某领回被盗保健品和冥币48捆。5、便条,证实被告人林格虎写的便条,载明下述内容:“陈队,这个包里是昨天在天马山后面被敲车上的东西,我给找回来了,主要是这所谓失主讲不在了很多钱,让他看看是不是这些钱。格虎”6、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暂不予以收押文书及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林格虎在2008年因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2009年5月8日刑满释放;2013年因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尚未执行。7、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0年7月9日从林格虎身上扣押到液压剪、T型螺丝刀、十字螺丝刀、外三角扳手等作案工具;2010年11月27日从林格虎身上扣押到液压钳作案工具。(二)被害人陈述1、失主林某甲的陈述,证实2014年4月2日下午16时,其将闽D×××××小车停放在新罗区曹溪街道大唐世家门口,2014年4月2日7时40分发现小车副驾驶座和后车玻璃被砸。物品被盗:澳洲进口红酒12瓶、价值1200元;刘伶醉白酒两瓶、价值1200元;暴龙眼镜1副,2000元购买;核桃两幅,价值4000元及车辆保养卡,共损失8400元。在车上发现一部手机,红色杂牌双卡双待手机,手机号码138××××6077和188××××5044,应该是小偷留下来的。2、失主林某乙的陈述,证实2014年4月11日,其将小车停放在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棕榈郡楼下,2014年4月12日8时,发现小车的后挡风玻璃被砸坏了。放在车内后备箱的一部灰色华硕UL-30A型笔记本电脑,2009年以5000元购买;一台黑色索尼HDR-XR200型数码相机,于2009年以6000余元购买,一台黑色IPAD2(32G)平板电脑,于2011年7月以3500元购买;一串108粒木质老山檀佛珠,于2009年10月以4000元购买,一串玉质象牙白108粒佛珠,于2008年5月以40000元购买,上述物品被盗,总价值人民币58500元。3、失主熊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4月3日,其把自己的一辆闽D×××××现代越野车停在新罗区西陂街道华莲路海峡银行门口路段,4月4日2时,发现车子后车窗被砸,放在车内后排的一个挎包被盗,内有:一部白色苹果4代手机,号码是136××××8363,该手机于2013年4月以3800元价格购买;一台黑色的8寸IPAD平板电脑,序列号为89860113838025589415,2011年以4860元购买;丹凤酒6瓶,价值500元;进口葡萄酒,价值800元;三田西装外套一件,2012年以6000元价格购买的,还有其他一些零散物品,以上合计价值人民币15960元。4、失主穆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1月22日21时,其将闽FCR85**小车停放在新罗区南城莲庄路上天马山的路口去爬山,30分钟后下来发现小车右侧副驾驶座位置玻璃被砸,车内一个土黄色皮箱被盗,内有30万现金,还有价值2万多的保健品。被盗现金是用一个密码箱装的,密码箱是黄色格子布,有密码。是一个客户送给其的,都是百元一叠的,昨天其把这箱钱放上车子,准备去买房。经其清点,箱内装的是冥币,还有一些化妆品。5、失主陈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1月12日20时,其将一部别克闽F×××××轿车停在新罗区东城恒宝花园靠移动公司路口,于2013年11月13日9时发现小车右后车窗被砸,车内行驶证、驾驶证和一条尚品烟被盗,及一个文件袋,价值人民币300元。6、失主崔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3日晚21时20分,其将一部江铃(闽F×××××)越野车停放在新罗区西陂镇大洋村美多家具边上,到5月4日早上6点20分发现越野车副驾驶座的车窗玻璃被砸,被盗一条金圣牌香烟、一条灰狼香烟、本人身份证、其妻子郭彩红的身份证、结婚证,工行卡、建行卡、农商银行卡、邮政银行卡各一张及欠条等物品。7、失主黄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4月29日晚上22时,其将一辆车牌号为闽F×××××本田CRV小车停放在龙岩市新罗区中城梅林新村路口建行门口,到了4月30日早上,发现车子右后车窗被人砸破,车里面的东西被人盗走了。有52度500ML透明瓶装的五粮液4瓶,分别用两个纸皮箱装着,每箱各有一条硬中华香烟,损失价值共约4000元。8、失主陈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4月22日22时许,其把本田CRV小车粤C×××××停放在新罗区中城九一北路鹭虹花园路口处。到了4月24日13时,去开车时发现后车窗玻璃被砸,车内财物被盗:一个黑色三星手机充电宝,价值700元,软中华香烟5包,价值350元,瑜伽垫一块,约200元,一块颜如玉,价值约300元,合计损失人民币1620元。9、失主姚某的陈述,证实2010年7月1日,其把助力车停放在龙岩地区医院19号楼下,10分钟后发现助力车不见了。这辆车是济南轻骑牌,发动机号10541656,车架号2045336,于2010年5月以3000元购买的。10、失主许某的陈述,证实2010年11月27日11时50分,其把助力车停在中城九一北路老邮政门口,到了14时,其从医院出来,发现助力车不见了。然后有个便衣警察通知其车已经被撬了,但是小偷抓到了,通知其去中城派出所领车。被盗的是一部黑色嘉陵助力车,该车于今年1月份以2800元购买。(三)证人证言1、证人魏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23日早晨,其受佳艺速递公司委托,送一个箱子到新罗公安分局,到了以后打开箱子,发现里面是几十叠的冥币和化妆品,箱子内还有一张纸条,内容是:“陈队,这个包里是昨天在天马山后面被敲车上的东西,其给找回来了,主要是这所谓失主讲不在了很多钱,让他看看是不是这些钱。格虎”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六七月份,龙岩市第一医院监控发现食堂旁有一部车牌闽F×××××的助力车被盗,偷车的是一男一女。2010年7月9日下午,保安人员又发现这一男一女骑着闽F×××××摩托车进入医院,两人神色慌张,医院保卫科就将两人及时控制住并报告派出所。3、证人邱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7月1日左右,林格虎骑一部红色大阳摩托车载其到龙岩第一医院里面,林格虎带了液压剪,剪断一部助力车的保险锁,将车偷走,其在旁边望风,然后骑着林格虎的摩托车回去,林格虎将车卖掉,买了2克白粉给其吸。第二次是在三四天前,其和林格虎又去地区医院偷了一部助力车,事后林格虎把卖车的钱买了白粉给其吸。2010年7月9日其和林格虎又准备去地区医院偷车的时候被保安抓住了。(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格虎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砸车窗玻璃,盗窃他人物品,主要有:1、2013年的一天晚上,其开着一部蓝色现代轿车,到新罗区南城莲庄路天马山路口处。看到一部车停放在那里,就走到副驾驶位,用类似于防风打火机的喷枪把车玻璃烧坏后,爬进车内偷了一个行李箱、几本书和一些化妆品,打开箱子后发现里面有满满一箱拜神用的假钱,后面把这些东西用速递的方式送到公安机关了。2、2014年4月,其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荣顺国际大酒店对面路口处,看到有一部越野车停放在那里,就走到该车副驾驶座后面的车窗处,用破窗器敲碎车窗玻璃进入。把车里面的手扶箱里面的东西放到自己的包里,还从后备箱搬了一箱红酒,酒后面送人了。3、2014年4月的一天,其开着自己的蓝色小轿车经过龙岩市曹溪大唐世家附近,把停在那里的一辆小轿车的后车窗玻璃用破窗器敲坏,并从后备箱里面抱了一箱12瓶装的红酒。当时回到家后发现身上的一部红色的双卡双待手机不见了,估计是在偷东西的时候掉了。这手机的号码是138××××6077,还有一个号码忘记了。4、2014年4月,其开着自己的蓝色小轿车到西陂棕榈郡下靠路边,用破窗器将一辆停在那里的小轿车副驾驶座的玻璃砸坏,用身子探进里面,将车上面的一部三星牌数码相机和两串类似猫眼石的手链偷走。5、2014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开车路过龙岩市新罗区中城九一北路一中体育场路口,看到一部越野车在那里,打算偷这部车,发现这部车的车窗玻璃已经被砸坏,就再次爬进车里,想看看还有没有什么可以偷的,没有发现有什么有价值的东西,就离开了。6、2014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开车在路上逛,想找作案目标,在龙岩市中城梅林新村路口,看到有一部小车停在路边,准备上去偷这部车里面的东西,就爬进车里看有没有什么东西可以偷,在车里面找了一会儿,没有看到有什么价值的东西。7、在2010年7月1日,其和“贞玉”两个人骑一部摩托车到市第一医院第二个岗亭拐弯的地方,用随身携带的液压剪剪开保险锁,盗走一部助力车。当天傍晚在曹溪以75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住在东肖的四川人。过了两三天其又和贞玉骑了一部摩托车到第一医院,在医院宿舍的半坡上,用液压剪剪开保险锁,盗走助力车一部,还是以700元的价格卖个上次那个四川人。8、2010年11月27日13时30分,其在新罗区中城九一北路105号门口,看到一部嘉陵牌助力车旁没人,从夹克上衣内拿出一把事先准备好的液压钳,蹲下来刚把助力车的保险丝剪到一半时就被派出所的人抓了。被告人林格虎辨认了上述作案现场。(五)鉴定意见1、龙岩市公安局出具的《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2014年4月24日晚在新罗区中城鹭虹花园路口停放的被盗车辆粤C×××××车内扶手箱、手套箱、车后座锤子上提取的血迹,是林格虎所遗留的血迹;2014年4月30日晚在新罗区梅林新村路口建行门口停放的被盗车辆闽F×××××车内副驾驶座门缝带血纸巾上提取的血迹,是林格虎所遗留的血迹。2、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证实白色IPHONE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760元,8寸IPAD(16G)价值人民币1000元;金丹凤酒6瓶,价值人民币294元;上述物品计价值人民币3054元。华硕牌UL-30A笔记本电脑一部,价值人民币800元;黑色索尼HDR-XR200型数码相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500元;灰色IPAD2(32G)平板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1200元;上述物品计价值人民币3500元。(六)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制作的“2014.4.30”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实公安人员于2014年4月30日在新罗区梅林新村路口建行门口停放的被盗车辆闽F×××××车内副驾驶座门缝提取带血的纸巾。2、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制作的“2014.4.2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实公安人员于2014年4月24日在新罗区中城鹭虹花园路口停放的被盗车辆粤C×××××车内扶手箱、手套箱、车后座锤子三处分别提取擦拭的血迹。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取得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本案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格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作案八起,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林格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采用毁坏他人财物的方法盗窃,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格虎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尚未执行,又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且在2013年9月17日判决宣告以后又犯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格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前罪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4日起至2016年2月3日止)。二、随案移送:汽车车牌两个、尖刀一把、破车玻璃器一个、自制一字批三把、铁锤一把、手套两副、手电钻一把、液压剪一把、钳子三把、手电筒六个,系作案工具,予以没收,随案存查。铁扳手一把、北京现代牌小汽车一辆系被告人林格虎的个人物品,予以归还。机动车驾驶证一本予以公告六个月,无人认领的,予以销毁。三、扣押在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的液压钳两把、伸缩警棍一把、T型螺丝刀一把、十字螺丝刀两把、外六角扳手一个,系作案工具,予以没收,随案存查。四、责令被告人林格虎退赃款人民币3054元,予以归还失主熊某;退赃款人民币3500元,予以归还失主林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郑 丹 玫人民陪审员 李   茜人民陪审员 钟 文 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章娜(代)附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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