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阴民保字第0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谢某、李诉沈某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某,李某,沈某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阴民保字第00016-1号申请人谢某。申请人李某。被申请人沈某。申请人谢某、李某因与被申请人沈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沈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8万元存折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谢某、李某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理由成立,且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沈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金州路支行帐户:6217997900005163225内的存款81925.59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兰华群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覃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