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宪文等与王培山婚姻家庭、继承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宪文,孙汉美,王培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王宪文,男,194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孙汉美,女,194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王培山,男,197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宪文、孙汉美与被执行人王培山赡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王培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期间申请执行人王宪文、孙汉美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的事由,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高民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内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张 钊审 判 员 刘少梅代理审判员 贾承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