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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扬江民初字第02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殷伟与宋晓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扬江民初字第02044号原告殷伟。委托代理人李俊,江苏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晓斌。原告殷伟诉被告宋晓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宋晓斌下落不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伟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晓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殷伟诉称:2014年9月5日,被告宋晓斌向原告殷伟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当日,原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被告转帐20万元。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至今未予偿还,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宋晓斌偿还借款2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其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宋晓斌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宋晓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2、建设银行转帐凭证一份,证明原告已向被告实际交付借款20万元。被告宋晓斌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5日,被告宋晓斌向原告殷伟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殷伟人民币贰拾万元借款人宋晓斌2014.9.5”。当日,原告殷伟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给付20万元。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转帐凭证各一份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宋晓斌向原告殷伟借款有其出具的借条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宋晓斌归还20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晓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殷伟偿还借款20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收取430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5820元。由被告宋晓斌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宋晓斌在给付上述借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审 判 长  杨文波人民陪审员  朱 健人民陪审员  杨新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褚芸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