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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彭波与耿立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波,耿立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184号原告:彭波,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耿立厚,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波诉被告耿立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波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波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葛育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阚文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