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彭波与耿立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波,耿立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184号原告:彭波,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耿立厚,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波诉被告耿立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波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波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葛育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阚文婕 搜索“”